被告人胡某、廖某某、朱某某在经营、就职火锅店期间,使用回收火锅底料进行油水分离并提供给顾客食用,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对该火锅店实际经营者胡某及经营者谢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据相关法律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7000元,该款项依法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胡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禁止被告人胡某、廖某某、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次审判不仅严厉打击了此类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犯罪行为,也表明了国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成华法院将通过审判活动加强宣传和引导,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红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