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性调查公务员在采集安全性调查样本时,应发放样本收集明细表。
2. 安全性调查机关负责人应确认经营者是否履行对违反生产阶段安全标准的农水产品的措施事项。
3. 将残留调查业务(回收、分析等)执行机关规定为“残留调查机关”,统一各类农水产品的残留调查机关。
4. 为了调查水产品的安全性,将可以无偿回收的水产品回收量标准的引用规定规定为食品药品安全部规定的食品等的样本采集及处理方法。
5. 明确规定取消安全性检查机关指定等的加重处罚标准。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截至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