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泰市强林百货购物中心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10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10-30,标称生产者:无],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标准指标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24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0年10月30日,新泰市强林百货购物中心从新泰市楼德镇成果百货超市共购进上述抽检的绿豆芽5kg, 购进价格2元/kg,以3元/kg对外销售,上述绿豆芽监督抽检人员抽检3.234kg,剩余的1.766kg对外销售,涉案商品货值15元,获得销售利润5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绿豆芽时,供货商新泰市楼德镇成果百货超市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及从楼德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绿豆芽的《新泰市食品经营企业购销“一票通”》。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 3000 元。 罚没款合计:3005 元(三仟零伍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泰市强林百货购物中心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东都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11月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规格:无,购进日期:2020-11-05,标称生产者:无],经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标准指标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0.0485mg/kg、0.022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0年11月5日,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生鲜配送中心根据当事人需求,将采购的3.3kg黄豆芽配送给当事人,配送价格2.8元/kg;当事人以3.9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监督抽检人员抽检2.744kg,剩余的0.556kg黄豆芽全部销售,涉案商品货值13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黄豆芽时,查验并保存有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鲜配送单》及《蔬菜快检》合格证明。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东都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当事人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由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采购检测合格后配送到店,当事人依靠感官检查无法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泰市监不处字〔2020〕SPL03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东都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宁阳县乡饮大众佳肴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11月10日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样品来源:在宁阳县北关果蔬批发市场庆军菜行购进。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氯氟氢菊酯和高效氯氟氢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腐霉利、氯氟氢菊酯和高效氯氟氢菊酯标准指标分别是≤0.2mg/kg与≤0.5mg/kg,实测值分别为47mg/kg与0.9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检查,宁阳县大众佳肴店2020年11月9日购进的韭菜已抽样,剩余已售完。该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他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款5002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宁阳县大众佳肴店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提交了较为深刻的整改报告,并进行了原因排查,表示要严把进货关,确保食品安全。
四、肥城市乐厨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生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11月18日开展的省级第四季度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生猪肉(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758654),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12月14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生猪肉已经全部售出。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粉皮6.5斤,进价18元/斤,货值金额11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立即张贴公告进行召回,因生猪肉为快速消费品,售出时间较长,期间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鲁肥市监处字(2020)C11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经与供货商桃都农贸城雨润冷鲜肉专卖店联系,该批次生猪肉在储运过程中无违规行为,怀疑是种养殖环节出现问题。我店也存在一定责任,在购进该批次生猪肉时未认真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其合格证明文件。下一步,将落实好主体责任,在购进食品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经营使用的食品合格。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