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现行法律规定:针对检测出有害物质,或者,反复出现不合格检查结果及韩国国内外有危害风险的进口食品等时,食药部部长可以命令营业者到检查机关接受检查,但是针对营业者没有履行检查命令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因此有人指出,检查命令制度实效性的确保存在局限性。
本次草案规定:给予举报进口食品未登记营业者的举报者、举报违反营业者遵守事项违反者的举报者,举报违反进口申报相关事项的举报者,举报违反停业命令而继续营业的举报者给予1000万韩元以内的奖金。但是,从事相关工作的公务员举报时,不给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