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和国家历来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但是,受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和不科学、不文明消费习俗的影响,我国餐饮浪费问题一直存在、时常反复,成为一个顽疾,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建议、提案,呼吁运用法律手段制止餐饮浪费。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表明了党中央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衷心拥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十分必要。
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粮食安全,需要在重视粮食生产的同时,高度重视防止浪费,把粮食生产和防止浪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今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需要通过立法整治浪费行为,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二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珍惜粮食、物尽其用、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把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有利于运用法治力量引领形成正确价值观,在全社会树立文明新风尚。
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餐饮浪费不仅意味着食品、食物、粮食本身的浪费,更意味着所投入的水、土地、能源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无效消耗。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对于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巩固深化已有实践成果,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长效机制的现实需求。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将近年来我国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立法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紧推进贯彻落实工作。栗战书同志、王晨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对加快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立法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时间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积极开展研究起草工作。一是系统梳理党中央发布的文件、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合国、欧盟、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二是广泛听取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地方人大、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中国政法大学进行调研;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三是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沟通协调,对立法的主要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听取意见。总的来看,各方面对立法已形成广泛共识。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餐饮浪费表现为对食品、食物、粮食的浪费,涉及食用、销售、加工、储运、收获等多个环节,需要从立法、监管、技术、引导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治理。其中,立法具有统领性,可对各环节各方面防止浪费作出制度性安排。总体思路是通过专项立法和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相关立法相结合的办法,统筹推进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建设。专项立法即制定反食品浪费法,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通过立法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准确把握立法定位,突出重点,针对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餐饮环节为切入点,聚焦食品消费、销售环节反浪费、促节约、严管控,处理好与即将制定的粮食安全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三是规范与引导并重,着眼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加强对食品浪费不良行为的监督,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相促进,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32条,分别对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食品、食品浪费的定义
为了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对本法相关用语作出界定,规定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
强调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明确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草案第三条)
(三)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食品浪费责任。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三是重点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关反食品浪费有工作职责。(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四)关于各类主体责任
坚持约束与倡导相结合,约束公务用餐,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外卖平台的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管理,明确旅游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责任,倡导个人和家庭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和生活方式,要求婚丧嫁娶、朋友聚会、家庭聚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加者科学适度点餐,文明、健康用餐。(草案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五)关于实行社会共治
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反食品浪费社会共治机制。一是明确食品、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二是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三是规定新闻媒体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公益宣传,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关于加强监管,完善约束措施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三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机关举报。四是对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