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同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正在生产组装假冒的古井贡酒成品时,被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成品酒属假冒注册的古井年份原浆;被查获的成品酒及包装材料,共计人民币102080元。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古井贡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说法
由于销售假酒利润空间大,一般消费者的辨识能力不足,部分个人和商家心存侥幸心理,为非法获利去铤而走险,其行为既侵害了正规商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危害到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注意查看防伪标签,辨别真伪,发现假冒的酒类商品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以保障自己及他人的食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