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站,山西农大(省农科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切实做好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授牌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要求,现将申请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申报范围
1.经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
2.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及地方相关部门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3.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二、基本条件
申请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库(场、区、圃)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要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其中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还应设置兽医室、隔离舍、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4.具有稳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保护规模,
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5人以上,单一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6.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根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7.申请单位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8.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相关要求
请各申请单位严格按照通知和《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2006/t20200623_6347167.htm下载)要求,于7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孟烨 郭海锋
联系电话:0351-8235290
电子邮箱:sxnyzyc@163.com
附件:1. 国家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docx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