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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0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1-05 09:19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11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49号),涉及重庆市南岸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11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49号),涉及我市南岸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的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青龙路店销售的“黑鱼”(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435008),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青龙路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购进不合格批次“黑鱼”共计10公斤,已全部售完。“黑鱼”供应商为重庆柯豪商贸有公司,购进单价为22元/公斤,销售价为27.6元/公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6元,取得违法所得56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青龙路店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强化对供应商的质量控制,防止购进销售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青龙路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收集购进“黑鱼”的相关进货票据,也未收集“黑鱼”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6元;3、处3000元罚款。罚没金额合计:3056元(叁仟零伍拾陆圆整)。
日期:2020-01-05
 
 地区: 重庆 中国
 行业: 食品检测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抽检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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