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19年11月18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案件进行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斌,中共党员,湖南省湘潭县人,原系湖南省湘潭县茶恩寺镇农推中心副主任、畜牧站站长,2019年4月 1日至4月12日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斌,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对明知是非本地牲猪且未经检疫,非法出具“检疫票”(全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6张,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41000元,致使4492头未经检疫的牲猪流通至湖南省怀化市、湘西自治州、山东省、江苏省等地市场。
2019年4月1日,刘某欲从永州市宁远县等地贩运600头牲猪至江苏省、山东省,便出资29000元找牲猪经纪蒋某青(另案处理)帮忙搞检疫票,蒋某青通过牲猪经纪谭某贺找牲猪经纪唐某燕(另案处理)帮忙。经唐某燕与王某斌商议,约定按照每张3000元的价格给予王某斌“好处费”,王某斌明知该600头牲猪非本地猪且未经检疫,仍违规开具4张检疫票A证,致使该批未经检疫的牲猪销往山东省临沂市、江苏省淮安市。当天下午,唐某燕通过微信转账送给王某斌3200元。当天晚上,唐某燕在茶恩寺镇茶恩村自己家里送给王某斌现金人民币8800元,共计送给王某斌“好处费”人民币12000元,王某斌予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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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王某斌违规开具2张检疫票B证,致使一批未经检疫的牲猪从广西贩运至韶山市……同日,该批牲猪被韶山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斌身为国家机关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能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利益,出具不真实的检疫证明文件,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确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为一名动物防疫站的站长,拒腐防变的能力不强,经不住诱惑,致使自己在金钱面前打了败仗,当了俘虏……”王某斌在《悔过书》中写道。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此案警示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定力,在利益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做到不忘初心,坚守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