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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农渔字〔2019〕3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1-05 16:15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原文:
核心提示:为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各省组织择优报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我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各市渔业主管局: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各省组织择优报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我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2019年组织新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0个以上,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30个以上,完成对到期示范场的复查。

  二、工作安排

  1.10月25日至11月8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动员部署,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创建活动,对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见附件2、3),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原则上已获得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单位才能申报国家级示范场。

  2.11月10日至11月22日,按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见附件2、3)相应标准进行现场验收打分,完成对国家级、省级示范场创建单位和有效期到期的农业农村部第九批和山东省第八批示范场的考核复查。

  3.12月份,农业农村部对各地考核验收、复查结果进行审核,发文公布验收(复查)合格的国家级水产健康示范场名单,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前期验收结果,同步公布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

  三、工作要求

  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验收(复查)组织工作,委托各市渔业主管局负责,验收(复查)工作组应由3-5名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必须实地考核、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合格”标准为基本条件全部具备、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合格”标准为基本条件全部具备、并且计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创建单位如有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情况,不再安排现场考核。《验收表》未加盖被验收单位公章视为无效。

  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数据库,与市场监管、公安、征信等部门机构开展信息联动,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示范场评分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原件),示范场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附件4)及验收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shyyyyt-yyc@shandong.cn。

  联 系 人: 王玺    联系电话:0531-82957013

  附件:1.验收(复查)工作分组

  2.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及评分表(2019版)

  3.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及评分表(2019版)

  4.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5.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24日

  附件:

     附件1、2、3


日期: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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