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已于2019年7月25日由第十五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订的《条例》的宣传贯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的修订对促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有利于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标准支撑。新修订的《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提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水平;明确标准制定原则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进一步强调强制性标准底线要求,同时鼓励制定和实施高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新修订的《条例》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作出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建立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晰各类标准制定主体、范围和效力;进一步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督主体、职责、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有责任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更多掌握国际标准话语权。新修订的《条例》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强调标准制定、实施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强调完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上海,开展国际标准化双(多)边活动。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44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监管和服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理顺管理体制,以标准化引领创新发展。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市、区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二是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三是确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四是建立激励制度。允许企业、科研机构等将参与标准制定的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二)优化制定程序,加强地方标准精细化管理。一是明确标准要求。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禁止利用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二是细化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地方标准以满足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涵盖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三是细化制定程序。对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四是确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法律地位。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支持和指导下,结合本市在自贸试验区等区域的试点经验,允许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三)增加标准供给,发挥市场主体在标准供给中的作用。一是坚持简政放权,增加标准的市场供给。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明确团体标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的依据。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本市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三是探索制定“机构标准”。为落实新《标准化法》有关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参与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将制定标准的主体范围拓展至企业、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明确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实施奖励激励。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效果显著的,可以在标准化工作奖励或者政府质量奖评选等方面予以激励。
(四)推动标准实施,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推进机制。一是推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布后,应当自我承诺其公开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规定,从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对标准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开展定期评估审查、更新发布,明确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四是建立“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五)推进交流合作,助力构建先进标准体系。一是促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本市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二是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三省一市在跨省际规划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以及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
(六)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监管方面,一是加强对本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明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督促、考核评价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二是加强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监管。明确由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并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服务方面,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本市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二是优化标准信息服务。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持续优化标准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提供便利的标准文献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此外,《条例》还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构建了法律责任体系,督促和倒逼有关主体依法开展标准化工作。
三、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的修订标志着本市标准化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这部重要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要抓好“三个结合”。要与中央交给上海的任务相结合。在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方面。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委办局推动建立区域协同标准体系,各相关委办局应围绕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创新、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对外开放统一市场等重点领域,通过制定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开展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等方式,构建区域协同标准体系,推进标准的共享和互认;同时,各相关委办局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相关社会团体、企业的指导,加强市场区域标准化工作,提高产业协同效率;各相关区政府要在基本公共服务、城市精细化管理等领域积极与长三角相关政府部门联系,主动谋划,积极探索基层政府管理和服务区域一体化标准化工作。在“上海自贸区新片区”建设方面。各相关委办局应聚焦投资与贸易的自由化,在投资经营、货物进出、资金流动等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的制定,并通过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积极开展新片区标准化试点工作,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以标准化助推新片区发展;要与“两个面向”的城市定位相结合。各单位要围绕增强城市核心功能,聚焦关键重点领域,在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建设上,不断制定和完善能够代表上海水平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上海标准”;要与深化标准化改革相结合。各单位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将标准化各项改革创新工作纳入到法制管理轨道,确保标准化各项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上海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市相关委办局要加强本部门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地方标准的实施,做好地方标准的前期研制培育工作,按照规定开展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并将本部门相关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要抓好“三个面向”。面向企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市场监管局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组织要强化对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宣贯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能力和水平;面向政府部门。各相关委办局要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制定和完善标准化激励政策,并根据需要组建本部门相关领域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更加有效地推进本部门标准化工作;面向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各单位要积极推动广大科研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到标准化理论研究以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更好地保障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时效性。
三是要抓好“三个重点”。重点抓好宣贯材料的编纂出版。宣贯材料是普法宣传的基础,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组织编写条例条文释义、知识问答等材料,尽快出版发行;重点抓好新条例的宣传培训。各单位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政府部门、社团、企业等有关人员特别是标准化工作者,分期分批开展宣讲培训,同时,用各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及标准化工作的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重点抓好关键节点。10月14日将迎来第五十届世界标准日,同时,10月14日—25日第83届IEC大会将在上海召开,各单位要抓住关键节点,认真谋划,积极参与,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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