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告。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桂平市桂盛饮料厂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桂林市华虹超越饮用水厂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凭祥市燕宇山泉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玉林康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贵港市花果山贸易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琅琅山天然矿泉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9.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2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2月26日至27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20500402,生产地址:柳州市柳北区白露乡马厂桥头)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1个方面内容共21个检查项目中存在29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7.11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
存在的问题
|
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
---|---|---|
1
|
制水间更衣室与居民区连通的门锁已坏,人员可自由进出。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
2
|
消毒液配制间堆积大量废弃塑料桶,消毒液配制间、洗桶消毒间、灌装间地面有大量污垢。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
3
|
洗桶消毒间、灌装间地面有深度约为5mm的积水。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2.5.2 条款关于地面应平坦防止积水的要求。 |
4
|
空桶预处理间、外包装间、成品仓库未设置挡鼠板。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
5
|
现场检查无臭氧机,新增二氧化氯发生器,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不符。 |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
6
|
制水间更衣室、消毒液配制间、成品仓库的照明设施损坏未维修。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
7
|
未提供无菌室的空气洁净度报告。 | 不符合GB 8538-2016中57.5.1条款关于水样过滤应在100级的洁净工作台上进行的要求。 |
8
|
浊度计无检定或校准证书。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检验的要求。 |
9
|
缺少大肠菌群项目检验所需煌绿乳糖胆盐肉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所需的乙酰胺肉汤、金氏B培养基、氧化酶等试剂。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检验的要求。 |
10
|
水处理杀菌工序采用二氧化氯杀菌,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包装饮用水工艺流程图》采用臭氧杀菌不符。 |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 |
11
|
检验人员农某的《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员证》已过有效期。 | 不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意见》(桂食药监食生〔2014〕4号)二、实验室能力建设内容中关于实验室检验人员要求。 |
12
|
成品仓库内部分产品未标示生产日期。 | 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7.1条款关于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要求。 |
13
|
《购进原材料台账》未记录进购的包装材料、消毒剂等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的规定。 |
14
|
企业《制水过滤系统监控记录》记录2019年1月、2月成品水电导率在线检测值为13~17μs/cm,未按其《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要求控制成品水电导率≤10μs/cm。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就生产关键环节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的规定。 |
15
|
现场检查无臭氧机、检测臭氧浓度所需试剂或试纸,企业《臭氧发生器监控记录》记录不真实。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
16
|
未提供2018年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报告。 | 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第二章第十条关于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的要求。 |
17
|
未能提供空气过滤净化装置的清洁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2.3条款关于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
18
|
未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监控、评价。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的要求。 |
19
|
未能提供定期维护水处理装置的相关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2.3条款关于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
20
|
未能提供桶内洗使用的消毒液的配制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的要求。 |
21
|
生产加工人员罗某、黄某健康证过期。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条款关于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
22
|
未能提供《2018年度培训计划》中8月、9月的培训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2.3关于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
23
|
“源之泉包装饮用水”批号20190226未进行出厂检验直接销售。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五十二条关于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
24
|
企业《纯净水检验原始记录》大肠菌群项目报告值单位有误。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
25
|
企业《纯净水检验原始记录》的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报告值单位,与《产品检验报告单》的单位不一致。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
26
|
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无产品留样。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
27
|
未提供2018年不合格品相关处置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1条款关于记录的要求。 |
28
|
企业《产品检验报告单》上检验批量(桶),与《产品入库单》的入库数量、《产品销售记录表》的销售数量不一致,未对差额产品进行记录,无法进行追溯。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
29
|
企业《产品销售记录表》中产品名称统一记录为源之泉包装饮用水,实际生产有“怡品源、日月泉、源之泉”等品牌,无法进行追溯。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2月26日至27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12500201,生产地址:广西国有大明山茶场)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上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0个方面内容共18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6.26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上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和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上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桂平市桂盛饮料厂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2月27日至2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桂平市桂盛饮料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88100021,生产地址:广西桂平市城区西山村木鱼岭)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桂平市桂盛饮料厂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原辅料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处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召回与处置结果等10个方面内容共21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0.45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桂平市桂盛饮料厂和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桂平市桂盛饮料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桂林市华虹超越饮用水厂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3月6日至7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桂林市华虹超越饮用水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30500052,生产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44号)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桂林市华虹超越饮用水厂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8个方面内容共13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82.32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桂林市华虹超越饮用水厂和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桂林市华虹超越饮用水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凭祥市燕宇山泉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3月6日至7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凭祥市燕宇山泉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148100174,生产地址:凭祥市上石镇燕安村派板屯7号)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凭祥市燕宇山泉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召回与处置结果等10个方面内容共14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81.57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凭祥市燕宇山泉有限公司和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凭祥市燕宇山泉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玉林康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3月13日至1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玉林康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90200923,生产地址:广西玉林市天桥路玉柴新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玉林康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召回与处置结果等10个方面内容共19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2.92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玉林康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和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玉林康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7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贵港市花果山贸易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3月13日至1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贵港市花果山贸易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80200920,生产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湴田十队)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贵港市花果山贸易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处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0个方面内容共21个检查项目中存在29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3.89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
存在的问题
|
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
---|---|---|
1
|
加工用原水储罐未安装空气呼吸器。
|
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第十一条关于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
2
|
企业厂房二楼存放有新PC桶、聪明盖,实际为包装材料存放间,未在《功能布局图》上标示。
|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
3
|
风淋设施、灌装间的紫外灯不能正常使用。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
4
|
缺少假单胞菌琼脂基础培养基、钠氏试剂、金氏B(King’s B)培养基、乙酰胺液体培养基、氧化酶试剂等试剂。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
5
|
未提供压力表、电热恒温干燥箱、电子天平检定或校准证书。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
6
|
企业2019年3月4日生产的“花果山饮用天然矿泉水(11.3L)”标签仍使用QS标志。
|
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第九条关于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的要求。
|
7
|
未能提供2018年、2019年进购的聪明盖、PC桶、滇豫牌二氧化氯消毒粉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不符合GB 14881-2013 中7.4.1条款关于采购食品包装材料、消毒剂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
8
|
《原辅料进货台账》未记录进购的包装材料、消毒剂等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
9
|
物料间内包装材料和洗涤剂、消毒剂未分隔放置。
|
不符合GB 14881-2013 中5.1.8.5条款关于清洁剂、消毒剂应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与包装材料分隔放置的要求。
|
10
|
未对臭氧浓度进行监测,与该企业《关键控制点7:臭氧发生器》中“根据控制调节好臭氧浓度,并进行臭氧测试,合格后再开始运行”的规定不符,且未配备臭氧浓度监测的试剂。
|
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第二十条关于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产生的要求。
|
11
|
未对水源水进行亚硝酸盐、耗氧量、微生物各项指标等项目的监测。
|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8.1条款关于水源水的卫生的要求。
|
12
|
生产结束后未清理桶灌装生产线上的剩余桶盖。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1.3条款关于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的要求。
|
13
|
企业生产的“花果山饮用天然矿泉水(11.3L)”无法经过压盖机封盖,实际为生产员工手动进行上盖封盖。
|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8.4.3条款关于灌装与封盖设备应自动化,不得用人工灌装和封盖的要求。
|
14
|
未建立清洁消毒制度。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1.4条款关于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的要求。
|
15
|
一更、二更的手部消毒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
16
|
空气净化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
17
|
未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监控、评价。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的要求。
|
18
|
未对空桶清洗消毒效果进行验证。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1.3条款关于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
19
|
未能提供砂滤、碳滤的反冲洗和清洗的记录;未能提供石英砂粗滤、活性炭粗滤、精滤滤膜或滤料定期更换的记录。
|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8.2.2.2条款关于过滤装置应定期清洗和更换的要求。
|
20
|
桶内部清洗消毒设备上无洗涤剂清洗工位。
|
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第十三条关于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成品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的要求。
|
21
|
未提供生产员工农某某、曾某某的健康证明。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
22
|
未能提供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2.1条款关于12.1条款关于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要求。
|
23
|
出厂检验项目中未包括铜绿假单胞菌。
|
不符合GB 8537-2008中7.2.1条款关于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和微生物指标中的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进行检测的要求。
|
24
|
未每月对产气荚膜梭菌、粪链球菌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
不符合GB 8537-2008中7.2.2条款关于每月应对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的要求。
|
25
|
未能提供2019年3月10日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
26
|
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无留样记录,留样库仅保留2019年3月11日生产的产品(保质期2个月)。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
27
|
企业风险评估等级为C级,按要求每年至少自查3次,企业2018年仅进行一次自查。
|
不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7〕6号)第八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的风险等级确定自查频次开展自查的要求。
|
28
|
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规范。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
29
|
企业《产品销售台账》记录的数量,与《成品入库登记表》的数量不一致;《仓库领用发放登记表》未记录领用的聪明盖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无法进行有效追溯。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贵港市花果山贸易有限公司和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贵港市花果山贸易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8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琅琅山天然矿泉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3月13日至1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琅琅山天然矿泉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42200177,生产地址:藤县岭景镇罗江村车田山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琅琅山天然矿泉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9个方面内容共12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8.28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琅琅山天然矿泉有限公司和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琅琅山天然矿泉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9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3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飞行检查办法》(桂食药监法〔2015〕1号)和《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工作方案》(桂食药办食生〔2016〕13号)等相关规定,针对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5110300202,生产地址: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建设路13号)2018年6月4日生产的“慕斯蛋糕-原味(规格:散装称重)”抽检出现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于1不合格的情况,组织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未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生产场所、过程控制、设备设施等的管理
成型间存放有8桶油,其中7桶未封盖;冷却间排风扇未安装纱网,无法有效防止虫害侵入;使用鸡蛋作为原料,未对鸡蛋进行消毒;生产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搅拌设备;根据企业提供的《原辅料使用记录表》进行计算,产品“蛋糕”防腐剂(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约为1.483g/kg。
(二)采购进货查验的管理
未索取每批次采购的大豆油、面粉、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的检验合格报告。
(三)产品标签标示的管理
企业生产的“酱香三明治”(散装称重)标签配料表中含有糖精钠,检查发现《原辅料使用记录表》中并未添加糖精钠,标签标示不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企业生产的“慕斯蛋糕”(散装称重)标签配料表中鸡蛋及小麦粉未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
二、未能严格落实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未能提供电热恒温培养箱、电热恒温干燥箱、压力表等检验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企业生产的“慕斯蛋糕”(散装称重)出厂检验报告中,大肠菌群检验项目使用MPN计数法进行检验,未按照GB 7099-2015规定的GB 4789.3平板计数法进行检验。
三、其他问题
使用自制氮气填充于食品包装中,未办理氮气生产许可证。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和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