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1. 增订水产动物(鱼类、贝类、甲壳类、及其他水生软体动物)油脂之无机砷限量0.1 mg/kg规定。
2. 现行三项“烟熏”水产制品之苯(a)骈芘规定修正为“烟熏或烧烤”,以扩大其管理范围。
3.为配合第三条附表一及第五条附表三修正,新增第二项,明定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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