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依然严峻,2月18日至2月24日一周时间内,全国新发疫情5起,新增疫情省份3个,疫情仍呈扩散趋势。春季是畜禽补栏旺季,畜禽调运频繁,是重大动物疫病高发季节。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稳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决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
(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签订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责任状》要求,继续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控原则,推动联防联控,坚定打赢防控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坚决克服消极厌战情绪和松懈麻痹思想,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进一步强化防控工作领导,压实防控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台帐。要在近期逐级逐部门对防控工作进行再查摆、再强化、再部署,切实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消除防控死角死面,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地,确保实现“力争不发生,坚决不扩散”的防控工作目标。
(二)狠抓关键防控措施。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堵塞防控漏洞,继续严格执行疫情排查网格化管理,逐场(户、点)确定排查负责人、排查人,每10天至少全产业链排查一次。突出做好餐厨剩余物监管,进一步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将各类餐馆、食堂等餐饮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健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台账,确保泔水处理规范化、痕迹化、无害化,坚决切断非洲猪瘟疫情通过餐厨剩余物传播的链条。继续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和屠宰加工流通环节监管,严惩私屠滥宰,严禁采购、储存、销售来源不明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继续做好野猪巡查巡视,加强对人工饲养野猪的监管,严禁野外散放、野外引种。
(三)加强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各地要按照省防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非洲猪瘟防控责任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承诺制”和“包保责任制”,督促规模养殖场按照《规模养殖场防控非洲猪瘟关键措施》要求,健全并严格执行防疫制度,完善运猪台、洗消间、兽医室等必备防疫设施,不断提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切实履行动物防疫各项义务。同时要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政策解读和信息服务,协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生猪产业发展。
(四)严格实施动物检疫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严把生猪产地、宰前和宰后三道检疫关,产地检疫要到场入户、屠宰检疫要到岗到位,切实规范检疫出证行为,严肃查处隔山开证、不检测就开证现象,坚决防止污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出。继续做好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严格落实车辆备案、轨迹查询等防疫制度,督促承运车辆做好装前载后清洗消毒。严格落实国家调运政策,不得阻碍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的种猪、商品仔猪和生猪产品流通。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加强公路动物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规调运、逃避检疫违法行为。
(五)切实提升病毒检测能力。各地切实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配备荧光PCR仪器等必备设备,落实疫情监测和流调工作经费,切实提升疫情检测能力,为“早快严小”处置突发疫情奠定基础。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19〕136号),监督生猪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分批屠宰,批批检测,对每批生猪屠宰的暂存血液进行抽检非洲猪瘟病毒。规模猪场和种猪场配备检测设备,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降低疫情发生传播风险。
(六)不断强化防控知识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专家、行业协会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防控知识普及工作,及时解疑释惑,引导社会公众科学认识非洲猪瘟,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努力营造群防群控工作氛围。同时,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恶意制造话题的现象,为生猪产业后续发展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继续加强疫情应急准备。全国“两会”将近,各地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人员到岗,联络通畅。要认真组织学习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深刻领会,严格落实,进一步优化应急处置措施,坚决果断处置突发疫情,坚决防止二次扩散。
二、统筹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一)继续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继续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严格落实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时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定期分析评估动物疫病风险。
(二)切实加强牲畜布病免疫工作。
严格落实牲畜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措施,认真开展免疫技术和人员防护培训,严格免疫、消毒和人身防护措施,做好免疫记录建档归档工作,确保应免尽免。继续推行规模奶牛养殖场实施以检疫净化为主的防控措施,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场标准。奶畜确需免疫的,由养殖场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
(三)严格免疫信息报告。在春季集中免疫期间,严格实行免疫进展周报告制度,通过农业农村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系统按时填报免疫信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健全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各地要切实做好疫苗储运管理,确保“全程冷链,无缝对接”。要逐级建立疫苗管理台账,做到专人专账管理,统一疫苗入库、保管、出库、领用等单据,完备各项手续,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制度和疫苗报废审批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