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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国抽本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情况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1-18 10:55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18年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在2018年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抽检的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宝圣二店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C18000000003730891,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向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宝圣二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18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18年7月26日购进的16kg豇豆已全部售完。该单位现为永辉超市管理,当日购进的豇豆由永辉超市物流(重庆生鲜配送中心)配送,16kg豇豆配送金额为105.60元,售价为6.56元/kg,16kg豇豆全部售完,共计104.96元。已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国家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05.60元,违法所得0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渝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指导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宝圣二店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行政处罚
 
  重庆市渝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针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宝圣二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已立案调查。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宝圣二店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渝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依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5日
日期:2019-01-18
 
 地区: 重庆 中国
 行业: 食品检测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抽检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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