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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8〕4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7-12 15:40 来源:上海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上海市食药安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食药安办: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上海市食药安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与风险预警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本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及时、高效”的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组织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等开展的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
 
  市食药安办负责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食药安办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农委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市食药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组员。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核实、评估研判、风险预警及相关风险管理措施落实,明确专职人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
 
  第五条(风险信息收集核实)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是开展风险研判和预警工作的基础,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及时对本部门工作中获取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风险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工作信息,投诉举报和舆情监测信息,有关部门通报、行业企业和主要食品生产区域反映信息,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突发事件和科技文献等。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及企业沟通、听取专家意见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核实,识别风险信息涉及的主要危害因素,描述其性质和进入食品链途径,初步分析食品安全风险性质。
 
  第六条(风险信息评估研判)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收集核实风险信息后发现该风险信息涉及危害因素需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人体健康损害的可能性、频次、后果、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如条件许可,应严格按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定量评估;如事态紧急,可组织专家开展定性或半定量的风险评估。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和(或)专家意见,对收集风险信息进行研判。参与风险研判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风险研判内容包括引发风险的因素,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时期,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严重程度,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控措施;风险研判结果应采用严重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对风险信息进行分级。
 
  第七条(风险信息汇总)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所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评估研判后,确认属于严重风险或较高风险的,应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汇总分析表》(见附件1),提交市食药安办组织综合分析;其中严重风险应于确认后立即提交,较高风险可每季度汇总提交。一般风险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按规定处置。若发现风险升级,应按要求提交。
 
  第八条(风险信息综合分析)
 
  风险信息综合分析以召开市食品安全风险综合分析会议方式开展,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参与,根据需要,可为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部分成员单位。出席会议人员由市食药安办确定,原则上为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必要时邀请区食药安办、相关单位和有关食品安全专家参与。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综合分析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严重风险时,可随时召开综合分析会议。
 
  市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综合分析会议的召集、组织工作;会同各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汇总、整理《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汇总分析表》等材料;根据风险信息综合分析会议确定的意见,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综合分析报告或会议纪要。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综合分析会议主要内容:
 
  (一)通报上期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措施落实情况、食品安全风险变化情况;
 
  (二)分析当期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高风险因素及风险程度;
 
  (三)分析下阶段可能的食品安全高风险因素及风险程度;
 
  (四)确定严重风险和较高风险的风险预警处置措施,对承担风险预警处置工作的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应区食药安办发布《风险预警处置任务函》(见附件2),以及指导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处置工作。
 
  (五)对于经分析暂不启动风险预警处置措施的,应要求相关单位加强持续监测,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六)对严重风险或难以在会议上解决的重大问题,报请市食药安办主要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
 
  第九条(风险预警处置)
 
  风险预警处置任务属于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职责的,由该单位制定具体预警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市食药安办指定主办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制定预警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或严重风险预警处置由市食药安办牵头组织实施。涉及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市食药安办应及时通报、会商相关单位。
 
  风险预警处置时,除依法采取预警处置措施,还应注意防止次生风险。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对预警处置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变化及现状等因素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于下一次风险信息综合分析会议上予以反馈;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反馈市食药安办。
 
  第十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和撤销)
 
  对可能发生的一般风险或较高风险,经综合分析确定需要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包括风险警示、风险提示和消费提示),由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并抄报市食药安办;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联合其他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并抄报市食药安办;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或严重风险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办牵头拟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内容一般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的整体状况、波及范围、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建议各方应采取的防控措施,相关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发布预警信息应科学、客观、及时、公开。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药安办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选择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形式时应综合考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波及范围、公众认知等因素。
 
  主办单位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后,应及时跟进;经分析研判确定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已消除或阶段性消除时,可视情撤销已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
 
  市食药安办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涉及全国或多省市范围等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时,应及时向市政府、上级部门报告或通报相关省局。
 
  第十二条(建立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档案)
 
  市食药安办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材料及时归档保存,如风险因素汇总分析表、风险评估报告、会议纪要、风险预警处置任务函、预警信息、采取的预警处置控制措施等。
 
  第十三条(工作纪律)
 
  参加食品安全风险综合分析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不得透露。指定参加食品安全风险综合分析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市食药安办请假,并委托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区食药安办要求)
 
  各区食药安办应结合本区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并定期将风险研判工作情况报送市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发现存在严重风险时,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区食药安办可报请市食药安办召开风险综合分析会议,对重大问题或跨区域问题进行风险研判和协调处置。
 
  第十五条(术语定义)
 
  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指市食药安办以各相关单位汇总上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为基础,对引发风险的因素,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时期,可能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以及需采取的防控措施等进行分析研判的活动。风险程度:(1)一般风险:危害程度较小、发生概率较低、影响范围较小或可控性强的;(2)较高风险:危害程度较为严重、发生概率较高或影响范围较大,需采取积极有效防控措施的;(3)严重风险:危害程度极为严重、发生概率极高、影响范围广、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指为避免或减少食品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隐患导致消费者健康损害而采取的防控措施,是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之一。风险预警类型:(1)对经评估研判认为风险程度较高或严重的,应建议发布风险警示;(2)对经评估研判认为风险程度一般的,应建议发布风险提示或消费提示。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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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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