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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7-09 10:2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于2018年6月2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开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代替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两个标准,即将于2018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食品伙伴网就新旧版标准的主要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供相关企业参考。
   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于2018年6月2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开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代替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两个标准,即将于2018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食品伙伴网就新旧版标准的主要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供相关企业参考。
 
  1  修订背景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原卫生部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而来。
 
  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江南大学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通过向全国卫生、食药监、农业、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各类油脂生产加工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征询本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2  主要变化
 
  2.1 适用范围
 
  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
 
  2.2 术语和定义
 
  对植物原油的定义进行修改,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定义。
 
  植物原油:以食用植物油料为原料制取的用于加工食用植物油的不直接食用的原料油。以明确植物原油的用途为加工食用植物油的原料油而不供直接食用的事实,避免用原料油充成品油。
 
  食用植物调和油: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
 
  2.3 感官要求
 
  增加感官要求中对油状态的要求,感官要求由引用标准GB/T 5009.37改为具体检验方法描述,具体见下表所示。
QQ截图20180709103748
  2.4 理化指标
 
  将植物原油中的酸价根据原料的不同进行精细划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的酸价指标单独进行规定。
 
  删除了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羰基价的指标要求。
 
  将溶剂残留量中“浸出油溶剂残留量”修改为“溶剂残留量”,对植物原油中溶剂残留量的限量由100mg/kg改为不做要求,食用植物油中溶剂残留量限量由50mg/kg改为20mg/kg,更新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即按照GB 5009. 262执行。
 
  增加了煎炸过程中的棉籽油的游离棉酚的限量为200mg/kg,将食用植物油中游离棉酚的限量由0.02%修改为200mg/kg,检测方法标准由GB/T 5009.37修改为GB 5009. 148。
 
  极性组分测定方法标准进行了更新。
 
  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并更新了检测方法标准。
 
  2.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直接引用GB 2760;增加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直接引用GB 14880的表述。
 
  2.6 其他
 
  新增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以及标签标识的要求,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对格式和要求都有明确规定。
 
  2.7 生产加工过程、包装、贮存、运输
 
  对植物油生产加工过程、包装、贮存、运输不做相关规定,实际仍须符合通用的和植物油专门的生产规范。
 
  3  对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根据以上新旧标准的具体变化,食品伙伴网建议各相关生产企业及时按照新标准优化生产加工流程,调整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修订作业指导书、检验工作手册,同时对人员操作技能进行培训,为新标准的执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新标准还未实施,企业仍有时间补足现有的不足之处。食用调和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需要特别注意:新标准明确规定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新标准还没有实施,但中储粮、中粮等部分企业生产的调和油已经陆续公开配方配比,是行业的一大进步,彰显了企业责任感。目前还没有检测调和油各种配方比例的标准出台,怎么杜绝虚假标注的问题,只有植物油中棕榈油的鉴别(NY/T 1526-2007)、掺假山茶油定性鉴别气相色谱法(DB33/T 735-2016)等个别标准。至于能否真正做到按标识配方进行终产品中调和油配比,还望企业诚信经营。
 
  此外,新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中执行的是推荐性标准,企业要注意新标准和现行有效的其他油类相关推荐性标准指标的不同要求,满足推荐性标准的同时,也要满足新标准的要求。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举例说明:
 
  酸价要求:GB/T 23347-2009中级初榨橄榄油要求≤4.0mg/g, GB 2716-2018中要求≤3mg/g,新标准对酸价的要求更严格。
 
  溶剂残留量要求:GB/T 1534-2017花生原油要求≤100mg/kg,浸出成品花生油一级不得检出,二级三级≤50mg/kg,GB/T 1535-2017大豆原油规定≤100mg/kg,GB 2716-2018标准对植物原油不做要求。
 
  过氧化值要求:GB/T 1534-2017花生原油中一级花生油≤6.0mmol/kg,GB/T 15680-2009棕榈原油不做要求,而GB 2716-2018标准规定植物原油的过氧化值≤0.25g/100g,对于过氧化值单位,新标准和以往有些推荐性标准有所不同,企业在执行推荐性标准时要注意换算单位。
 
  4  相关标准
 
 
 
 
 
 
 
 
 
 
 
 
 
 
 
 
日期: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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