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29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个别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进入清洁作业区的风淋室出风口、三楼混合器间上方的部分管线以及配料间楼梯等处有粉尘,未及时清洁。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2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空气过滤系统的主进风系统(MAU-3D-4)初效过滤器压差控制要求为“100Pa<压差<400Pa”,压差计实际显示值为20Pa,现场检查为压差计发生故障。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2条款关于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力表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的要求。
(二)按照清洁作业区管理的混合器间未设置沉降菌采样点。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8条款关于应定期检测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的要求。
(三)未能提供与清洁作业区沉降菌检验报告相关的检验原始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应完整保存各项检验记录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