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某,系临泉县熟食经营户,为使卤制的鸡爪上色好看以便销售,超标准非法添加食用类亚硝酸盐。在庭审中,任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达到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院在庭审现场对参与旁听的经营户进行告诫,不要为一己私利,置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置法律于不顾,要依法诚信经营,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不踩法律红线。最后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以被告人任某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任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参与旁听的经营户纷纷表示,这次庭审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起到了很好的警醒作用,深刻认识到超标准非法添加食用类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危害,表示今后一定要引以为戒,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做一名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宣传者、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