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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1-21 08:06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8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对大连础明肉联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该公司在生产场所、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大连础明肉联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场所、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场所
 
  内包车间与外包车间,生产加工区与熟制品加工区未有效隔离。不符合GB 14881中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二、检验管理
 
  微生物出厂检验项目未按照最新的产品检验标准执行,缺少检验所需的培养基。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验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日期: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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