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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0-23 15:2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8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对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新疆伊山油脂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6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没有开展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没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开展自查工作。
 
  三、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四、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产品销售等各项记录不齐全、不规范。
 
  五、检验人员检验记录不规范,如:原始记录中称样量、滴定量数据记录不准确,检验人员能力不能满足需要。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属地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30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2日
日期: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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