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
品名标示规定 |
1.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标示相关规定 (2010年9月2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553号及2013年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59号修正法律授权依据) |
1. 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仅可以二种以下(含二种)油脂名称为品名。 2. 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只宣称一种油脂名称者,该项油脂须占食品内容物含量50%以上。 3. 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宣称二种油脂名称者,该二种油脂须各占食品内容物含量30%以上,且油脂名称于品名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 4. 市售包装调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称为品名者,不得于外包装上宣称和油脂名称类似词句,如「○○○风味」或「○○○配方」等字样。 5. 花生油为台湾特有之调合油,且与其他植物油调合后,仍可保有独特风味。为符合民众饮食习惯,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规定办理,但仍应于品名中加标「花生风味调合油」字样。 |
2.包装方便面标示相关规定 (2010年5月28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488号及2013年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60号修正法律授权依据) |
1. 内容物附调味粉包,并无食材包者,应以与该调味粉包本质相符之「○○味面、○○风味面或○○汤面」为品名。 2. 内容物含有调味粉包及食材包者,其品名直接宣称为与该食材包本质相符之「○○面」。 |
3.市售包装减钠盐应标示事项 (2011年11月7日署授食字第1001303012号及2013年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52号修正法律授权依据) |
氯化钠含量低于65%之市售包装食盐产品,应以「钾钠盐」或「减钠盐」为产品品名。 |
4.冬虫夏草菌丝体食品标示相关规定 (2012年2月9日署授食字第1001303885号及2013年9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19号修正法律授权依据) |
1.冬虫夏草菌丝体食品(以下简称本食品)应依下列规定标示: (1)于产品外包装明显易见处,加注「本产品非中药材冬虫夏草之制品」之醒语;其每一个字字体之长宽,不得小于4公厘。 (2)于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菌株之中文名称及拉丁学名。 (3)本食品于标示或广告时,应完整标示「冬虫夏草菌丝体」七个字,不得仅标示「冬虫夏草」四个字,且该七个字之字体,应大小一致。 2.食品品名标示为「冬虫夏草菌丝体」时,其使用之菌株须为中华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离自冬虫夏草之虫草相关菌株。 3.实施日期:自2014年2月9日生效。 |
5.宣称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 (2013年10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410号及2014年3月3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号公告修正) |
1.本规定适用于产品外包装标示果蔬名称(含品名)或标明果蔬图示(样),且直接供饮用之包装饮料。 2.果蔬汁总含量达百分之十以上者,由二种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标示为果蔬汁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称,其名称应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标示。 (2)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称,应于品名或外包装正面处显著标示「综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3.果蔬汁总含量未达百分之十者,除内容物名称外,不得标示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4.未含果蔬汁者,其产品品名含果蔬名称,并应于品名中标示「口味」、「风味」或等同意义字样。 5.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
6.鲜乳保久乳调味乳乳饮品及乳粉品名及标示规定 (2014年2月19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193号) |
1.鲜乳产品,品名为「鲜乳」、「鲜奶」、「牛/羊乳」、或「牛/羊奶」。 2.保久乳产品,品名为「保久乳」、「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保久乳」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保久乳」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3.调味乳产品,品名为「调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调味乳」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调味乳」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4.保久调味乳产品,品名为「保久调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保久调味乳」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保久调味乳」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5.乳饮品产品,品名为「乳饮品」、「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乳饮品」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乳饮品」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6.保久乳饮品产品,品名为「保久乳饮品」、「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保久乳饮品」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保久乳饮品」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7.乳粉产品,品名为「乳粉」或「奶粉」。 8.调制乳粉产品,品名为「调制乳粉」。未以「调制乳粉」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调制乳粉」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9.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
(四)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布之品名标示原则:
原则 |
品名标示原则 |
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 (2013年4月30日FDA食字第1021301154号函修正) |
1.固体产品所含全谷成分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注151%注2(含) 以上,始可以全谷产品宣称,若产品中单一谷类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51%以上,可以该谷类名称进行产品命名(如:全麦○○、全荞麦○○等)。 2.如产品所含全谷成分未达配方总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不得宣称为全谷产品,仅能以「本产品部分原料使用全谷粉(如:全麦)原料制作」,或「本产品含部分全谷粉(如:全麦面粉)」等方式宣称。 3.如产品欲宣称为全谷原料粉,则内容物(原料)须100%为全谷,始可宣称为全谷原料粉注3。 注1:固体全谷制品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计算方式如下: (全谷成分干基重量/配方干基总重量) x 100 % 干基重即扣除原料中水分后之重量,如:100公克牛奶中平均有90公克为水分,则干基重为100-90=10(公克)。 注2:百分比计算方式至小数点下1位,并依CNS 2925「规定极限值之有效位数指示法」所规定修整至整数。因此,如全谷含量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为50.4%,则视为50%;如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为50.5%,则视为50%;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为50.6%,则视为51%。 注3:所谓全谷原料粉,系指内容物皆由全谷原料组成,且未含有其他食品原料或添加物。如:全麦面粉、全大麦粉、全荞麦粉、全玉米粉、糙米粉、紫米粉、红糯米粉、糙薏苡仁粉等。 |
(五)一般食品之品名标示原则:
类别 |
说明 |
举例 |
1.以所含原料作为食品品名者 |
食品品名以该食品所含原料成分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
(1)「牛肉干」食品原料含有牛肉,并以「牛肉干」为品名。 (2)「鲍鱼」食品原料含有真正鲍鱼,非仅含鲍鱼之调味汁或抽出物(检验无法检出鲍鱼之DNA),并以「鲍鱼」为品名(2011年1月17日FDA食字第1001300123号)。 (3)「地瓜粉」食品以地瓜(地瓜)磨粉制得,并以「地瓜粉」为品名(2010年7月26日FDA食字第0991302303号)。 (4)「无花果」食品以无花果制得,并以「无花果」为品名(2009年3月11日卫署食字第0980006247号)。 |
2.以原料之品种作为食品品名者 |
食品品名以该食品原料之品种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
「和牛」由于其血统及饲养方式与其他国家品种的牛只有别,形成和牛独特的味道与质感;业者应提供品种与产地来源证明备查。 |
3.以可食部位通用名称作为食品品名者 |
食品品名以该食品原料之可食部位的通用名称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
「松阪猪」为猪颈肉之通称,其油花分布与「松阪牛」相似而得名。 |
4.以产地名称作为食品品名者 |
食品品名因该产地之原料或制程等独特性,以产地来源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
「万峦猪脚」为参考屏东县万峦乡猪脚之特殊制程而命名为「万峦猪脚」。 |
5.品名约定俗成或国际通用直译名称 |
品名为约定俗成,且民众了解该食品不可能含有品名所提及之原料;或为国际间通用而直接翻译成中文之品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
(1)「太阳饼」不含有「太阳」,因外观约定俗成命名为「太阳饼」。 (2)「牛舌饼」不含有「牛舌」,因外观约定俗成命名为「牛舌饼」。 (3)「松露巧克力」不含有「松露」,因外观约定俗成命名为「松露巧克力」。 (4)「温泉蛋」不含有「温泉」,因形容蛋黄、蛋白凝固状态,约定俗成命名为「温泉蛋」。 (5)「凤梨酥」虽其内容物为冬瓜馅,因约定俗成命名为「凤梨酥」。 (6)「巧克力」为国际通用直接翻译成中文「巧克力」。 (7)「热狗」为国际通用直接翻译成中文「热狗」。 |
(六)特定食品之品名标示原则:
类别 |
说明 |
举例 |
1.以微生物及其来源制取之原料为食品品名者 |
1.微生物及其来源制取之原料,得以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品名,例如:酵母菌及乳酸菌等。 2.「乳酸菌」系泛指能利用醣类发酵后产出乳酸之细菌,包括比菲德氏菌、乳酸杆菌、链球菌等。 |
「酵母菌」食品,原料含有酵母菌(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乳化剂(脂肪酸甘油脂)、抗氧化剂(维生素C),品名得标示为「啤酒酵母粉」、「酵母粉」或等同意义字样。 |
2.以可供食品使用之菇蕈类原料为食品品名者 |
1.可供食品使用之菇蕈类子实体原料,得以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品名,例如:灵芝、樟芝。 2.「灵芝」系泛指为灵芝(Granoderma)属之菇蕈类,包括树舌灵芝、紫芝、鹿角灵芝、灵芝(赤芝)及松杉灵芝等。 3.如系添加菇蕈类菌丝体原料,则应完整标示「○○菌丝体」字样,且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得仅标示其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品名。 |
(1)「灵芝」食品,原料含有鹿角灵芝子实体,品名得标示为「鹿角灵芝」、「灵芝」或等同意义字样。 (2)「灵芝菌丝体」食品,原料含有灵芝(赤芝)菌丝体,品名得标示为「灵芝菌丝体」、「赤芝菌丝体」或等同意义字样。 |
3.以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药材为食品品名者 |
1.食品中添加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药材,并以其所含原料中药材名称标示于品名时,该中药材名称应符合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规定。 2.如其食品品名涉及中药固有成方及其加、减方名称,其食品内容物须确实含有该成方之中药材,且并含有其他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如:营养添加剂),且食品中成方比例不得与中药成方相同,始得以中药固有成方及其加、减方名称作为食品品名;惟其品名不得单以近似台湾中药固有成方及其加、减方直接宣称,且整体表现不得易使消费者误解为中药品。 |
食品内容物含有熟地黄、白芍、当归、川芎、草莓、铁(营养添加剂)等其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调制成,其中使用之中药材与中药固有成方「四物汤」比例不同,则该食品品名得标示为「草莓四物饮」、「含铁四物饮」或「○○四物饮」等。 |
(七)其他之食品品名标示原则:
类别 |
说明 |
举例 |
1.食品内容物(原料)及其成分并同列示为食品品名者 |
食品得以内容物中原料之纯化成分名称为品名,惟其纯化成分须符合行政院卫生署公告之「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之规定或核属为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如食品内容物非直接添加原料之纯化成分者,或未达公告之食品添加物规格标准,应属食品原料萃取物中成分,不得直接宣称该纯化成分名称为品名,仅得以其原料名称及纯化成分名称并同列示之方式为品名。 |
(1) DHA非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而系原料鱼油中一种成分,则品名不得直接宣称DHA,惟可以「鱼油DHA」或等同意义字样等并列方式标示之。 (2)食品中添加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8类营养添加剂相关规定之「叶黄素」,则品名得以宣称「叶黄素」;惟如仅添加金盏花萃取物原料,并非含纯化「叶黄素」者,品名得以「金盏花萃取物(含叶黄素)」或等同意义字样标示之。 |
食品之英文品名标示方式 |
输入食品之英文品名,如使用原厂提供者,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或未涉及医疗效能者,仍得以沿用其英文品名;且中文品名亦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 |
(1)产品使用原文品名「SOY BEAN EXTRACT TABLET」翻译成中文品名「大豆萃取锭」,不致造成误解,且未涉及医疗效能者,仍得以沿用其英文品名。 (2)产品使用原文品名「SLIM TABLET」,涉及改变身体外观意象,自不得沿用其英文品名,且中文品名亦不得直接翻译为「瘦体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