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41494505A号令,修正发布“植物防疫检疫法施行细则”第5条,如下:
第5条 主管机关可将下列事项委托相关机关(构)、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
一、本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定监测或调查。
二、本法第八条第四项所定地区防治计划的实施。
三、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防疫措施。
植物检疫机关可将下列事项委托相关机关(构)、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
一、本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定检查、查阅或查询。
二、本法第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所定检疫处理、退运、销毁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三、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措施。
四、本法第十八条所定实施检疫。
五、本法第十九条所定径予处置。
六、本法第十九条之一所定检疫、其他安全措施。
七、本法第二十条所定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