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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5〕12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8-27 10:00 来源:河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5〕1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试行)》已经省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8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主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问题、消除隐患,确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制度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方式,暗访暗查结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暗查暗访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暗查暗访人员可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技术机构抽调,也可联合相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暗查暗访对象

    全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机构。

    第五条暗查暗访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和执行、原材料或食品进货查验把关、操作规程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责任落实情况;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上级交办、移送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情况;

    (四)国家、省组织开展的各项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和重大节日监管工作的落实和问题查处情况;

    (五)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开展暗查暗访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暗查暗访的主要方法

    (一)开展暗查暗访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报省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

    (二)暗查暗访实行组长负责制,应由2名或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技术人员和媒体记者参加。

    (三)暗查暗访要坚持“四不二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要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暗查暗访中,可采取暗查、走访、特定人约谈、抽样检测等方式。紧急情况下,可现场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到场配合工作。

    (四)暗查暗访工作应认真收集现场情况,用文字或影像资料形式予以记载,发现的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

    第七条暗查暗访发现问题的处置

    (一)对在暗查暗访中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范的一般问题可由暗访组当场或事后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要求及时整改。

    (二)对在暗查暗访中发现的较大问题,暗访组汇总后向批准派出的局领导报告,由省局统一向相关部门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并由相关处室督办。必要时,省局可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属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由暗查暗访组向省局领导报告后将案件线索移交稽查部门。

    (三)对在暗查暗访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可能产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局分管领导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必要时报告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通报当地政府。

    (四)对暗查暗访提出的问题处置要求无故拖延、弄虚作假,接到整改整顿通知但不积极作为或拒不执行的,省局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批评或责任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

    (五)对暗查暗访人员亮明身份后仍拒绝接受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法的,应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八条暗查暗访有关工作要求

    (一)暗查暗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依法依纪开展相关工作。

    (二)暗查暗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暗访活动相关的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不准借机谋私,不准妨碍公正。

    (三)对违反暗查暗访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暗查暗访人员自带经费,自行安排食宿,不得接受当地监管部门和企业的接待或馈赠。

    (五)暗查暗访结束要形成工作情况报告,涉及行政处罚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涉及行政监管人员违规违纪的,及时抄报纪检监察部门。

    (六)对随访媒体形成的新闻稿件,应经省局审定后发布。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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