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范围内餐饮环节的蛋及蛋制品,调味品,酒类,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产品及水产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进行了抽检,共9大类食品59批次,采样区域覆盖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置酒》(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2010)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过氧化值、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50余个指标。共抽检59批次,合格58批次,不合格1批次。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核查处置,依法立案查处,并要求涉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主动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