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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5〕5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4-16 15:59 来源:国家粮食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要求与部署,切实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研究,我局决定2015年进一步开展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要求与部署,切实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研究,我局决定2015年进一步开展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与内容

    (一)抽查范围

    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备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纳入统计范围的多元市场主体库存的商品粮,政策性成品粮,以及粮食部门认定(供应)的“放心粮油”等涉及民生工程的粮食食品。

    (二)抽查内容

    1.原粮。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情况、储存品质情况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情况;商品粮的水分、杂质等质量安全状况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情况。

    2.成品粮。储备粮、军供粮、退耕还林粮等政策性粮食以及“放心粮油”的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情况。

    二、抽查方式

    抽查分为国家抽查和地方抽查两个层面进行。

    (一)国家层面抽查

    重点安排中央事权粮食以及中央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质量安全的抽查。执行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要将新收购粮食作为抽查重点。全国计划扦取样品2000份,样品主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分省(区、市)的扦样指导计划和检验安排见附件1。扦样工作委托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要根据当地中央事权粮食的库存分布、库存量、储存条件、储存年限等实际情况,制定出能够真实反映中央事权粮食质量安全整体情况的扦样方案,落实扦样库点,细化扦样计划,避免出现扦样集中少数库点或少数地区、不具备代表性等问题。其中抽查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个数不少于本省(区、市)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总数的25%,扦样份数不少于本省(区、市)计划扦样份数的25%。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有关要求,开展扦样、检验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和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作用,单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扦样,西藏、青海等交通不便的省份可结合库存粮食检查一并进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评判和结果汇总报送等工作按照国粮检〔2015〕39号附件4,以及本通知附件2、3的有关规定开展。其中商品粮检验的食品安全指标同中央事权粮食,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临储玉米生霉粒达标判定按5%执行。另外,补充规定每个廒间(货位、仓房)的扦样份数不得超过1份。

    (二)地方层面抽查

    省(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地方层面质量抽查工作。抽查可采取全面抽查、专项抽查、随机抽查和日常抽检等多种方式进行。要依照国发〔2014〕69号关于“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的要求,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监管无盲区”的原则,制定抽查方案,合理安排不同性质粮食和各类粮食企业的抽查比例、检验项目和承检机构,以达到全面反映本省(区、市)粮食质量安全总体状况的目的。全省(区、市)抽查中央直属粮食企业个数应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该类企业(即中储、中粮、中纺所属企业)总数的25%;抽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个数应不少于该类企业总数的15%;抽查多元市场主体个数应占纳入统计范围的该类市场主体总数的5%左右。具体到所抽查粮食企业的扦样品种、扦样份数,以及抽查样品的检验项目和承检机构均由省(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的抽查可结合国家层面质量抽查一并开展,也可根据本地区粮食库存的实际情况另行安排,中央事权粮食的抽查样品数量应为国家扦样计划的2~4倍,增加的样品由本省(区、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检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直属粮食企业要予以积极配合。被抽查企业应派人协助开展扦样,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三、进度安排

    (一)国家层面抽查

    1.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区)扦样工作应于5月30日前完成,6月3日前将样品送至指定省份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其他省(区、市)应于5月15日前完成,5月19日前将样品送至指定省份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2.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区)样品的检验结果应于6月25日前,其他省(区、市)应于6月10日前报送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其中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同时抄送送检省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地方层面抽查

    抽查进度安排由各省(区、市)自定。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抽查结果报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监督考评

    各地务必从保障民生的高度,增强质量抽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科学制定扦样方案,抓好落实工作。国家粮食局将把质量抽查工作纳入年度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市、县级考核评价要求,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制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要增强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意识,加强对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一组织领导和技术培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抽查质量

    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要完善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质量安全抽查工作重大的失职渎职责任,严肃扦样和检验工作纪律。我局将适时对扦样和检验工作进行检查。

    实行扦样、分样、封样全程录像制度。扦样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扦取样品,准确、全面填写样品信息,确保样品转运过程中不掉包、不破损、不变质,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要如实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承担国家抽查检验任务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要做好样品检验、结果判定、复核及汇总分析、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检验结果的传递与保存要按保密规定执行,防止发生泄密事件。电子文档均须通过本省(区、市)军粮普通密码网上报,即将相关资料拷入军粮网各地资料栏目中的质检中心文件夹内;纸质文档按各省(区、市)规定的保密渠道报送。

    (四)强化全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责督促粮食经营主体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对杂质、水分等严重超标的粮食,要及时采取整理、通风等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检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建议进行无害化处理(用作饲料或酒精原料等),按部门分工加强全程监控,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五、费用

    我局对2015年国家级扦样计划内的样品抽检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所补费用为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地方层面开展的质量安全抽查所需费用,请各地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附件:1.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扦样份数指导计划和跨省交叉检验安排表(略)

    2.2015年粮食库存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表(略)

    3.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质量检查质量达标率评价标准(略)

    国家粮食局

    2015年4月14日

日期: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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