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部中字第1031860181号公告,预告修订“中药材饮片之卷标或包装应标示事项处理原则”,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将自2015年8月1日生效。
市售中药材饮片之卷标或包装应标示事项处理原则修正草案
一、 为确保民众用药安全,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 市售中药材饮片的标签或包装应标示品名、重量、厂商名称及地址、制造日期及有效期间或保存期限、批号、类别、炮制方式(属毒剧中药材的应标示项目) 、产地(国家)、保存方法及使用建议注意事项。
三、 依前点规定中药材应标示的类别,系指中药材依药性作用强度,分一般中药材及毒剧中药材等二类,其毒剧中药材品项依台湾中药典规定。
四、 依第二点规定毒剧中药材应标示炮制方式。
五、 未依规定标示者,依药事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以违反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