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767号公告,订定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的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标示警语。公告事项如下:
一、 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的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标示下列事项:
(一) 儿童、孕妇、哺喂母乳者、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
(二) 不得与咖啡因产品同时食用。
(三) 服用药物者,在使用前须先咨询医疗人员。
二、 添加苦橙的产品,苦橙所含成分「Synephine」浓度为6%以下,每日食用限量为20mg以下。
三、 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起(以制造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