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4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涉及通用标准1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K2(合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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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办法》共6章36条。
1.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委托双方的资质要求,强调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属于本办法管辖范围。
2.第二章责任和义务共12条,规定了委托双方资质查验、签订合同、原料交付、标签审核、标注要求、过程监督、产品检验、交付留样、召回管理、损害赔偿等委托生产特有的责任和义务,并强调了实施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细化的权利和义务,本章节不再详细赘述。
3.第三章委托合同共2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主要事项及补充协议的要求。
4.第四章监督管理共8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明确了责令停止委托生产活动的条件,细化了委托生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强调了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将委托生产情况作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的抓手,纳入信用档案。
5.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细化了资质违法、行为违法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要求。
6.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的适用问题,说明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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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液态婴配是新产品类型,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未将其纳入修法视野,仅规定婴配乳粉实行注册管理。为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多次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和地方监管部门对液态婴配进行安全性论证和相应监管措施研究。安全性论证认为,液态婴配具有水分含量高、营养丰富的产品特点,微生物控制、稳定性、产品包装等生产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要求较婴配乳粉更高,为尽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需要采取至少与婴配乳粉同样或更严格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实施注册管理。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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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规定》指出,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二是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三是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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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
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可参考使用。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事权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督抽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省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市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
监督抽考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考核大纲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公共部分是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用考核要求。专业部分是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
监督抽考不合格处置: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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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场监管总局: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
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并下发《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通知》指出,近年来,宣称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药品、药品衍生物或类似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期,总局组织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青岛尚医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出具了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速从严查处此类案件,依法吊销许可并处罚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可作为案件查办中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的参考。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不得添加药物,而该类原料也从未获得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检出《意见》认定的非甾体抗炎药,均属于非法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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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共有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应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为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通知》中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申办主体提出要求,要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集中用餐单位申办食堂的申请人,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要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部分,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动接受集中用餐单位的管理。承包经营企业要依法依规、依照合同(协议)约定,保证食品安全。此部分着重提出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承包经营的每个食堂均要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制度。
第三部分,强化行业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此部分提出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组织开展食堂承包经营招投标,加强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四部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从严格许可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三个方面,要求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风险高、有不良记录、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件)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保障人民群众用餐安全。
第五部分,强化应急处置。分别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提出工作要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部分,严格责任追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集中用餐单位相关负责人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对发现的承包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处罚到人,视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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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氧化铁铬等4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1月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氧化铁铬等4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包括2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新品种,分别为氧化铁铬、(1R,2R,3S,4S)-rel-二环[2.2.1]庚烷-2,3-二羧酸钙盐(1:1);2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分别为聚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酯、1,3-苯二甲酸与 1,4-苯二甲酸和 1,4-二(羟甲基)环己烷的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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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
一是将规章适用范围从单一的农业拓展到农业农村领域,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界定,将农村设施环境、农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技术要求纳入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
二是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要求,将其聚焦于解决农业农村领域突出共性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率、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保护生态环境等。
三是明确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范围,规定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团体标准。
四是突出标准实施手段的创新,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标准宣贯,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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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的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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