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叶/spa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确保产品食用安全,根据卫生部2011年第16号公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个月内,对于保健食品配方中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申请人应当申请使用枸橼酸三乙酯、三乙酸甘油?/a>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物质,替代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或者申请从配方中去除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p>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