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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0-06-13 17:07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核心提示: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行为,加强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督促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国食药监食[201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加强一次性塑料餐盒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决定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行为,加强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督促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严查生产环节是否依法生产。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环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基层质监部门应参照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书面通知本辖区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对企业自查报告的重点问题进行核查;视企业自查情况,抽检企业产品,送有资质的省级以上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获证企业不能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以及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无证生产一次性塑料餐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二)严查销售环节是否依法经营。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盒销售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注QS标志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对销售环节的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依法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严查餐饮服务环节是否依法使用。严查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一次性塑料餐盒索证索票要求落实是否到位。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销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企业改进管理,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快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负责)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自2010年6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6月~7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公告。一次性塑料餐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二)检查阶段(8月~9月)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联合行动,重点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和集中配餐单位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10月)

    各地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评估,研究下一步工作重点,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密切合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治任务,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全面检查,严格执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强化惩罚机制和举措,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行为。

    (三)广泛动员,鼓励参与。充分动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监督力量,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四)强化宣传,形成声势。加强宣传报道,形成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及时依法公布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的企业名单,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专项整治的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五)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级开展督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评估考核。对成效显着的,给予表彰;对存在问题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日期:20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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