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国家标准《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2010-10-1起实施,食用香精标签标识内容将有明确规定。
该标准是在参考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食用香精行业的特点制定的。食品伙伴网认为,新标准填补了我国食用香精标签标示法律规范的空白,对食用香精行业的行为规范及行业监督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中,包装形式分为“最小单体包装”及“最小单体外使用的包装”,两者标签要求标识的内容上有所差异。其中,最小单体包装标签要求必须标识以下8项内容:
1、产品名称和型号
2、配料清单
3、净含量
4、制造者、分装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6、产品标准号
7、许可证号(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产品)
8、警示语(要标识“不可直接食用”字样)
另外,使用转基因食品为原料的要在配料清单中明示,经过辐照的还要在标签上标注。
对于“最小单体外使用的包装”标签,其标识内容较少,只需标识产品名称和型号、净含量、制造者等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许可证号(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产品)5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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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报批稿,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