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张某涉嫌经营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张某经营有毒有害减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来访举报信息,对被投诉举报人张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张某无法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宣称有减肥功效的燃脂咖啡进行扣押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浚县某饮料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6日,浚县局依法对浚县某饮料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9日,浚县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的《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生产的某批次风味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 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00件,违法所得82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浚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示范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23日,示范区分局依法对示范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7日,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示范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留样柜未留有样品、生熟未分开、吊顶脱落、灭蝇灯未开等情况,环境卫生较差。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2024年3月20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示范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淇滨区某食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6月26日,淇滨分局依法对淇滨区某食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淇滨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某品牌小麦面粉,标称俄罗斯进口,无相关中文标识标签。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面粉336袋,货值金额157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淇滨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336袋、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山城区某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11月5日,山城分局依法对山城区某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0日,山城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山城区长风路某副食店购买到过期食品,山城分局立即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存在相关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6袋。经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山城分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6袋、没收违法所得2元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鹤山区某面包房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10月23日,鹤山分局依法对鹤山区某面包房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4日,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对鹤山区某面包房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所经营商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8月23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鹤山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稿源:市局执法稽查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浚县局、淇滨分局、山城分局、鹤山分局、示范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