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压紧压实“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将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和校外供餐企业的食材供应商、食品生产企业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
二、举报奖励范围
对涉及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或者明知畜禽及畜禽产品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仍购进并使用;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三、举报途径
公众可通过拨打“12345”“12315”热线、登录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方式及时举报上述违法行为。
四、举报说明
举报应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最终解释权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