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营养强化剂
在新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里新增了营养强化剂的内容,明确规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 和相关规定。这一变化为食品生产企业在营养强化方面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生产出更具营养价值的食品。
二、简化了查询方式
GB 2760-2024对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查询方式进行了重大修改。将2014版标准中表A.3的内容融合到表A.1和表A.2中,同时把2014版标准中表A.2合并入表A.1。废除了2014版中先查表A.2 再查表 A.1 和表 A.3 的复杂步骤,大大简化了查询流程。如:
三、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
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四、删除部分食品类别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部分防腐剂的使用规定,如删除了肉罐头类中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的使用规定;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
五、严格限制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包括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腌渍蔬菜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变为0.3g/kg。
六、甜味剂共同使用时的总量控制要求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七、香精香料变化
删除了枯茗油、葫芦巴、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6个香料品种。
进一步明确“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如苯甲酸、氨基酸类等。
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的规定。
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标示。
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20)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调整大茴香脑、根皮素为合成香料。
八、对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品种和使用原则进行规范
删除了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
删除了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
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
删除了β-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
明确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等。过氧化氢常用于淀粉糖、淀粉、油脂、海藻等加工工艺中的漂白和消毒。新国标实施后,其使用范围被限定在特定工艺中,如淀粉糖加工工艺、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等。
规范了部分加工助剂的名称表述,如6号轻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剂)修改为“植物油抽提溶剂”,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修改为“植物活性炭(稻壳来源)”。
九、调整修改部分食品分类名称
食品分类系统在名称、分类和删除部分分类等方面有了变化。调整了部分食品分类名称,如:“04.01.02.08蜜饯凉果”调整为“04.01.02.08蜜饯”,“04.01.02.08.01蜜饯类和04.01.02.08.02凉果类”合并调整为“04.01.02.08.01蜜饯类、凉果类”;“06.03.02.04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调整为“06.11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等;“04.02.01.04豆芽菜”改为“04.02.01.04 芽菜类”;“12.03醋”改为“12.03食醋”等。
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还有更多新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要深入学习理解标准、优化配方、升级生产工艺,积极主动适应新版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始终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