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标准:原料适合人类食用;符合第4(2)条的规定下,不含通常不属于肉类类似物的任何物质或外来物质;如属于肉类替代产品,蛋白质含量至少为16%;不含动物源性成分和添加剂,按照《1972年食品、划转品和消毒剂法》规定提出素食声明,则允许添加鸡蛋、牛奶和蜂蜜;
(2)包装、容器等要求:包装容器应为单一材料,干净、密封、坚固不易变形,不会产品不良味道和风味等;
(3)标签标识:除特别规定外,所有标记应至少以1㎜大小的字母表示;内有一个以上小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应注明名称、地址、原产国(透明包装除外)和批次等信息;产品名称前面应有描述性名称,如“植物性”“纯素”等,不得在名称中注明加工肉制品、动物物种名称等;
(4)处罚条款以及肉类类似物名称等附录;
(5)该法规自正式发布日起12个月实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gov.za/sites/default/files/gcis_document/202412/51820gon57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