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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纠治校园餐饮问题典型案例(第十九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1-01 09:17 来源: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阳泉市纠治校园餐饮问题典型案例(第十九期)。
   1.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县某联校学生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7月10日,平定县市场局收到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国抽系统发送的不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2024060180),该报告显示:复用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9月9日,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该学生食堂进行餐具复抽,2024年10月4日收到阳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JDSP20240023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县某初级中学校学生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7月10日,平定县市场局收到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国抽系统发送的两份不合格检测报告,其中编号为XC2024060177显示,该校使用的复用餐具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XC2024060180 显示,复用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9月9日,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该初级中学校学生食堂进行餐具复抽,2024年10月4日收到阳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JDSP2024002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县某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8月8日,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定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校存在以下3个问题:1.食堂无毛菜加工间;2.操作加工间顶棚周边有霉斑;3.预进间无更衣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规定,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4.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县某初级中学校备餐间递饭门已破损,为敞露式,未起到密封的作用等案
  
  2024年9月10日,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定县某初级中学校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备餐间递饭门已破损,为敞露式,未起到密封的作用;备餐间放置留样柜的房间内地面、墙面均为水泥面,墙上电表箱长时间未清理,有浮土;预进间无非接触式洗手设施;操作间内苍蝇密度大,案板、厨房用工具等均有苍蝇;操作间内靠窗户悬挂两排食品用、加工用笼布,共十块,未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
  
  5.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县某中心小学校食品留样柜内无9月10日中午鸡腿留样等案
  
  2024年9月10日,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定县某中心小学校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留样柜内无9月10日中午鸡腿留样;操作间冰柜内熟鸡腿与生猪皮在同一区域存放;厨房内无食品操作用具洗消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
日期:2025-01-01
 
 地区: 阳泉市 山西
 行业: 餐饮
 标签: 餐饮
 科普: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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