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平定县某中学校学生食堂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协议》中的供货方签订人姓名与其《营业执照》负责人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前进行整改。随后,执法人员在2024年9月10日回头看时,上述问题已经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货查验是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第一关,是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9月19日,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阳泉市矿区某幼儿园的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抽检,现场取样两批次(杯子、大碗)。根据检验报告,两批次检验结果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进货查验不严格案
2024年9月24日,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矿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购进的蔬菜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货查验是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第一关,是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9月23日,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阳泉市矿区某中学校的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抽检,现场取样两批次(大碗、小碗)。根据检验报告,两批次检验结果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5.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9月18日,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阳泉市矿区某小学校的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抽检,现场取样两批次(小碗、餐盘)。根据检验报告,两批次检验结果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