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有效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常态化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制止餐饮浪费违法案件。在元旦春节来临之际,为发挥执法典型的警示作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一、上海蕊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4年10月24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正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宁路第二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3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上海鼎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2月5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上海市青浦区秦川饮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市崇明区南厅北院农家乐服务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2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市静安区东记汤包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标志,其经营场所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上海市金山区百达祥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21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子竹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4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上海市闵行区陈味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2月3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广大市民外出就餐时,要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作风,反对讲排场、比阔气,要按需消费,适量用餐,共同营造“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做好制止餐饮浪费宣传,主动提示提醒理性消费、合理点餐、剩餐打包,营造绿色节约的餐饮消费环境,引领厉行节约新风尚。
供稿:市局食品经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