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大酒类市场侵权假冒酒类产品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典型案例为“镜鉴”,达到释放警示教育,震慑“强音”的目的,现公布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查办的第二期典型案例:
01
鱼峰区某烟酒饮料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特供酒)案
2024年9月6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经营区域货架后有“茅台集团内供酒”和“茅台内供酒(酱香型)”待售,上述产品均未标示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意义:注册商标“茅台”(第284519号)具有显著性且知名度高,涉案“茅台内供酒(酱香型)”和“茅台集团内供酒”在包装上以醒目方式标注“茅台”字样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涉案商品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本案的查办防止了侵权商品流入市场,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02
鹿寨县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特供酒)案
2024年10月14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桂平市市场监管局线索告知函,称在办理某经营部销售“国宴迎宾酒”案件中,发现涉案产品的标示生产商为鹿寨县某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2日生产了460瓶外包装标识有“国宴”字样的“国宴迎宾酒”,并已全部售罄。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与国宴有关的证明材料及授权使用“国宴”的相关授权证明,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意义:“国宴迎宾酒”标签含有“国宴”字样,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该酒与国宴用酒有特定联系,从而做出错误判断或选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