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标签正面标示“木糖醇蛋卷蛋糕,轻理念·更放心”,其中“木糖醇”字样为绿色(其他字样为黑色)且较其他字样字号大,属于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有特性的配料的行为,但该涉案产品标签未标示“木糖醇”含量,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标签背面配料表标示“配料:……、山梨糖醇粉、无蔗糖糖粉、葡萄糖、木糖醇粉、奶粉、食用果酱、食用盐、小麦淀粉、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液、甘油、复配膨松剂……】”,其中山梨糖醇粉、木糖醇粉为当事人直接使用到涉案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标签配料表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但未将山梨糖醇粉、木糖醇粉标注在食品添加剂项内,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B中B.4.1的规定。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及附录B中B.4.1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
1.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B中B.4.1“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 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四、典型意义
对于标签的填写,国家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对产品标签标识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培训,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规范标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料及添加剂,保证其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违规标注、违法宣传,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