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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2-25 09:23 来源:毕节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4年4月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内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4月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内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毕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4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毕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内发现其设计、制作的白酒外包装标注有“中国两大酱香保密酒企之一”等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公司为“中国两大酱香保密酒企之一”的相关资料。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金沙县某百货店生产销售“茅台内供酒”违反《商标法》《食品安全法》案
 
  2024年6月,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金沙县红星物流园开展检查时,发现金沙县某百货店托运的16件茅台内供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行购进包材及散酒,在其经营场所包装,共包装16件(96瓶)茅台内供酒和22瓶飛天窖藏酒,并将16件茅台内供酒通过物流对外进行销售。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请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抵制“特供酒”,发现酒类产品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的标识或广告时,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举报热线,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日期:2024-12-25
 
 地区: 毕节地区 贵州
 行业: 酒业
 标签: 消费者 特供酒 监管
 科普: 消费者 特供酒 监管
 食品专题: “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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