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为进一步增强福建省电子商务经营者守法意识,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网络市场突出问题,重点打击未履行法定义务、刷单炒信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强化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2024年第三批网络交易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1
周宁县某保健食品经营部通过
刷单平台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宁德市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指称当事人周宁县某保健食品经营部在经营某电商平台网店“某直购”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销售某商品226单,其中实际交易2单,其余224单为当事人通过某刷单平台雇人刷单完成,并编造了用户评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刷单平台虚构交易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德市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福建某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存在混淆行为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在监测某视频平台时,发现一名主播在直播中推销“某酒”。通过口播内容可以知晓,该产品由当事人福建某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采用玻璃瓶包装,每个瓶子单独装入竖方形纸盒,并以5瓶为一个包装单元,再装入手提纸袋。整个包装以红色为主色调,正面印有“北辰山”汉字、城楼形象图案和“福建某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直播期间,网友评论称该产品的包装与知名品牌中华香烟相似,甚至有人提醒可能涉及侵权。对此,直播间回复称他们的产品叫“华酒”,并表示有专业律师团队支持。在次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查扣,发现当事人在生产和销售的“某酒”上使用了与中华香烟包装近似的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销售存在混淆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三明市某食品旗舰店利用“好评返现”
销售商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三明市某食品旗舰店在电商平台上通过“好评返现”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0月起,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给予五星好评,以便获得5元现金红包返还。此活动期间,网店共获得45条好评,返现金额总计153元。该行为导致部分消费者出于返现目的而非真实评价进行好评,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5
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网店售卖商品时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网店销售商品青梅梅丹,并向其他商家购买了广告制作服务,制作含有“青梅丹十六大功效:1强消炎杀菌(抑制幽门)、2强碱性食品(降尿酸)、3改善胃肠道功能(便秘腹泻)、4强化肝脏功能(解酒降尿酸)、5调节血压、6抗过敏作用、7提升免疫细胞的功能、8提高钙质的吸收率、9预防结石、10改善血液循环、11解除精神压力、12美容效果、13消除疲劳、14镇痛效果、15消灭自由基的抗氧化作用、16预防癌症”等内容的电子版图片,作为商品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普通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福州市仓山区某食品商行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关于调查网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线索材料。材料显示在某电商平台上,有4个自然人网店涉嫌销售假冒厂名厂址的食品包装袋,且商品发货地位于福州市辖区。由于线索材料仅提供了自然人网店名称及快递物流信息,缺乏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主体信息,执法人员借助网络摸排等技术手段,深入分析了有关电商平台中相关场景,成功锁定了当事人为福州市仓山区某食品商行货品仓库。2024年1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品仓库存放着大量涉嫌假冒伪劣的食品及包装袋,并存在经营标签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食品。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抽样检测以及线上交易取证等方式,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长期通过网络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且无法提供所经营食品的索证索票材料。此外,当事人还自行设计并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包装袋。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伪造产地或伪造厂名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7
建瓯市某茶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茶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南平市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建瓯市某茶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委托福建省建瓯市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肉桂茶叶,并通过某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虽然在销售初期,该款肉桂茶叶既无粘贴标签,也没有印制相关产品信息,但发现问题后,当事人立即粘贴符合要求的标签并继续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南平市建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09
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价格欺诈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产品“特惠”无特惠,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于2024年6月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网店“某食品旗舰店”销售的面包商品使用“【传统老面包】奶香味老式手撕面包营养早餐面包整箱批发零食特惠”等字样的虚假价格标示,但其实际售卖价格并未优惠或折价,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稿源:网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