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饮具情况
(一)果洛州玛沁县刘张氏蔬菜店销售的橘子,其中苯醚甲环唑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黄南州同仁市客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茄子,其中噻虫胺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三)西宁市大通县伊香源手工辣片坊生产销售的手工辣条(调味面制品)(辣条棒),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机构为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四)玉树州丽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其中乙酰甲胺磷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五)海北州门源县浩门塔里穆餐饮城(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六)西宁市大通县青海景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七)西宁市大通县云尚生态茶餐厅使用的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八)海南州贵南县便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东市互助县青海灵芸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花生,其中酸价(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二、特别提醒
广大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饮具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