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好!我司是安徽省的茶叶公司,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项目为珠兰花茶等,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安徽省已将珠兰花茶作为地理标志产品,执行该省制定的《珠兰花茶》(DB 34/T 1355—2018),已于2019 年1月29日实施。请问在安徽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珠兰花茶系列产品,是否可以在广东省范围作为食品原料进行二次加工及深加工?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