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李**(先生/女士):
您好!您于2024年11月29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2转基因食品的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标识的标注方法:(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经查询,大豆油列入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相关标识请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答复内容仅作为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