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分公司销售的剑门关土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剑门关土乌鸡(标称生产企业:广元市环联牧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5-27;规格型号:500g/盒)甲氧苄啶、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广元市环联牧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剑门关土乌鸡9盒,共计4.5公斤,货值449.1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高新区局认为,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9.1元(大写:肆百肆拾玖元壹角整);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利州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剑门关土乌鸡9盒,共计4.5公斤,货值319.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生产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利州区局认为,广元市环联牧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9元(大写:肆佰玖拾玖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二、南充市顺庆区攀果园水果店销售的泰国小米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市顺庆区攀果园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泰国小米龙眼(供货商:云南天禄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4-07-29)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顺庆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云南天禄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泰国小米龙眼10公斤,货值39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购进和销售泰国小米龙眼时均为散装混销,无法确认被抽检批次具体来源,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顺庆区局认为,南充市顺庆区攀果园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三)委托环节处置情况
根据抽样信息,供货商云南天禄元商贸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属成都市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彭州市局)管辖范围。彭州市局到该地址开展调查,发现该地址实际经营单位为四川厚实果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且该公司与云南天禄元商贸有限公司并无委托关系。彭州市局已将该批次泰国小米龙眼不合格信息通报移送至云南天禄元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武侯区七彩农成庄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一口一个小菠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侯区七彩农成庄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批次一口一个小菠萝(订单生成日期:2024-08-07)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蒙阳市场内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一口一个小菠萝15公斤,货值35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购进一口一个小菠萝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确认被抽检批次具体来源,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武侯区局认为,武侯区七彩农成庄水果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四、南充市高坪区好人家超市销售的老红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市高坪区好人家超市销售的1批次老红糖(标称生产企业:四川省鑫旺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0-09;规格型号:305克/袋)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高坪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南充市顺庆区松发食品经营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老红糖10袋,共计3公斤,货值48元,已销售7袋,下架3袋;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高坪区局认为,南充市高坪区好人家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该批次老红糖不合格案件线索已通报移送至供货商南充市顺庆区松发食品经营部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邑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老红糖255袋,共计77.78公斤,货值459元,已销售250袋,自检用2袋,留样3袋;该生产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未有召回情况。大邑县局认为,四川省鑫旺宝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56.4元(大写:壹仟叁佰伍拾陆元肆角整);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