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决定对王某、张某实施销售“魔鬼瘦”减肥产品的行为不予起诉,请我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张某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3月2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王某销售“魔鬼瘦”减肥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并将居住地为大同平城区的张某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92元、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阳泉市矿区某保健用品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3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阳泉市矿区某保健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内发现伟哥、战狼等33种食品,经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中27种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三、阳泉市城区某肉店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8月9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市公安局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阳泉市城区某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灶台下方白色防水涂料空桶内有2颗棕褐色椭圆形果壳,现场封存已卤制的熟食后,经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样品名称:卤肉(小鸡腿),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检出罂粟碱和那可丁”。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七、阳泉市城区某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5日,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旺仔等商标所有人举报并提供的相关资料,对阳泉市城区某商贸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标称由广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旺仔牌香橙味等9种系列风味QQ糖,经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未售出的糖果进行扣押,经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售的上述QQ糖进行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相关食品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3024元。
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未售的旺仔牌QQ糖3378包、罚款60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