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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2-13 09:16 来源:河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河东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河东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天津市河东区宝驴小吃馆生产经营以假充真的驴肉案
 
  2024年3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河东区宝驴小吃馆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了其销售的熟驴肉,经检测没有驴肉成分。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津市河东区丽原驴肉火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3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河东区丽原驴肉火烧店进行检查,对其当月购进的卤香驴肉、驴下水当场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予以检测。经检测,天津市河东区丽原驴肉火烧店销售的驴下水不含驴成分,销售的带皮肉中检测出马成分。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津河东区至曙小聚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的驴肉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到天津河东区至曙小聚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三种待加工销售的袋装熟肉制品,当场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上述熟肉制品进行检测。经检测,其中两种肉制品检出驴源性成分和马源性成分;一种肉制品检出猪源性成分和马源性成分。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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