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持续发力,深入开展贵阳贵安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贵州省贵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4年6月26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贵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库房有食品添加剂红曲黄色素,经查,该食品添加剂使用在速冻调理肉制品奥尔良鸡胗中,根据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规定肉制品中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红曲黄色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州香群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7月11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贵州香群城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书,要求7月20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针对上述行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原材料库内两个批次“脊膘”肉,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原材料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合法资质及进货票据,也不能提供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承认其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息烽点名巷子烤鱼店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6月18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息烽点名巷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阳花溪苗家菇菇食品店销售掺假掺杂的牛肉干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案。
2024年6月13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贵阳花溪苗家菇菇食品店送达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麻辣牛肉干检测出含有猪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执法人员对该批次牛肉干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存在销售掺杂、掺假商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23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修文县扎佐镇思味餐馆经营无标签的梅菜扣肉案。
2024年4月16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修文县扎佐镇思味餐馆生产经营进行检查,在其抖音店铺上发现销售有预包装的梅菜扣肉,无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